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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与特点
法律 2024-03-08 法律新视点

  新零售非法集资

  犯罪手段与特点

  防范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

  虚拟货币

  私募基金

  养老

  犯罪手段与犯罪特点是经济犯罪侦查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虚拟货币、养老项目等新型投资领域的兴起,犯罪手段的进化与犯罪特点的异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犯罪活动与打击工作之间的博弈。新零售的兴起与发展,是行业转型、产业升级的大势所趋,利用这一新业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同样会催生相关犯罪手段与特点的升级。传统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识已不能适应新型经济犯罪的发展需要,因此,通过个案研究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全景解剖有助于理论进步与侦查效能提升。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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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线上引流,高收益套牢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属利用网络电商平台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模式通常分为两步走:首先,在官方自媒体平台投放海量广告作为宣传主阵地,由于当前我国自媒体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广告投放乱象丛生,监管立法不足,但同时行业渗透度呈几何式增长,受众群体覆盖面广、阶层多样,因此宣传阵地由线下转为线上,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达到快速引流的效果;其次,利用微信公众号、APP(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即应用软件,通常是指手机应用软件)作为引流工具,通常在诱导投资者下载APP后,大肆鼓吹国家对新零售领域的政策支持,利用高回报、承诺收益的方式对投资者洗脑,使投资者建立完全信赖度,进一步套牢。

  2. 专业团队,多渠道造势

  新零售因其概念新、模式新,要取得投资者信任,就需要专业团队对其包装、造势,因而除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外,专业包装团队在犯罪初期发挥重要作用,通常包括营销团队的经营模式复制,市场团队的社群维护,经济学家、律师团队的站台背书,综合各渠道多措并举,特定范围内的密集营销,给投资者营造出专业强、前景好、利润丰的错觉,达到吸引投资者加入的目的。

  3. 复杂销售,传销式裂变

  新零售非法集资活动利用“零售”概念搞诈骗,要想取得投资者信任就必须要有零售经营模式。犯罪分子通常会将价格虚高的商品层层包装,通过设立复杂的投资收益规则,使投资者相信该经营模式的盈利性,最终是通过商品的“出售”达到吸金的非法目的。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DL”集资诈骗案为例,“JDL”平台以线上销售酒类商品为主营业务,线下布局经营实体,以新零售的模式在区域内开展经营,其经营模式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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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JDL”平台经营模式示意图

  

  平台为线上销售设置特定规则,将不同的酒类商品进行打包,会员以“买一卖二、寄售挂卖”的方式交易。

  投资者注册成为会员后,产生交易记录后(购买一件酒)即可以平台二折的售价购买指定的打包商品,所购商品由平台以原价进行寄售挂卖,挂卖成功后所得收益,平台扣除22%手续费,其余以积分形式返还会员账户,积分可以提现也可以继续在平台进行下一单交易,如此往复,会员以获取商品差价赚取收益;如若寄售的商品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挂卖成功,平台则会通过物流将会员所购商品邮寄给会员,由会员自行处置。

  表面上看,参与此项目会员能够实现现金与商品的双丰收,稳赚不赔。但此种模式的本质是“传销+非法集资”,要想维持项目运转,必须有会员持续加入,但会员数量不可能无限发展下去,当量变引发质变,项目就会崩盘。犯罪分子利用销售规则的复杂性掩盖其庞氏骗局的本质。

  4. 非法占有,操控平台跑路

  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吸收而来的资金占为己有。因此,犯罪分子经过引流、造势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营,便通过人为操纵新零售APP,将吸收而来的资金非法占有、转移,通常分为三步走:首先,通过修改前台积分规则,将平台经营中的泡沫挤掉,从而降低投资者收益;其次,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设置提现障碍,人为拉长提现时间,或是制定更具吸引力的获利规则,将投资者尽可能多地留在经营模式内,避免其“套现离场”;最后,在平台难以为继之时,人为操纵关闭服务器,平台停业、倒闭,实控人跑路。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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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核心数字化

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托于电子商务APP,从APP平台研发定制,到上线运营、规则设计、后台操控、投资收益、停业跑路,全部犯罪链条围绕数字化开展。由此为侦查阶段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是非法集资犯罪以新业态进行包装,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涉案金额更大,侦查难度更高;二是犯罪行为主要依靠人为操纵APP、修改后台数据实现,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犯罪成本更低,由正常经营转为停业跑路的时间更短,实控人跑路后无可供处置资产,追赃挽损难度加大,维稳压力骤增。以投资收益为例,传统非法集资案件中,为了吸引源源不断的投资者加入,犯罪分子在前期需要向投资者账户进行真实的货币返利,因此前期加入的投资者实际损失较小,在案件侦查中降低了这部分群体的追赃挽损难度;但是在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收益、返利均是通过APP完成,通常表现为积分、返点、代币等,数字化的收益是虚拟的,投资者参与新零售经营,在犯罪分子步步利诱下,取现周期被人为延长,投资者在不提现的情况下实际是并未取得收益的,客观上扩大了被骗金额,而众多APP在一夜之间停业、倒闭,虚拟的数字经营并无实际财富价值,追赃挽损难度更甚,因而更易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犯罪链条复合化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以民间借贷、投资担保、私募基金、房地产养老等为幌子,采取线下集资模式,犯罪链条自非法集资公司至投资者,路径相对清晰。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借助APP终端,在原犯罪链条之上增设专业环节,主要包括宣传包装、APP研发、物流运输、第三方支付。在“JDL”集资诈骗案中,涉及三大专业团队、三类合法平台,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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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JDL”平台犯罪链条示意图

  平台搭建方面,联合某网络科技公司研发“JDL”商城APP,对平台进行封装测试、统一打包、定制安装、版本升级,为犯罪加装合法外衣;市场维护方面,聘请北京、上海等地的经济学专家、法律顾问团队,为集资活动宣传站台;社会宣传方面,利用官方自媒体平台在社会公开宣传;商品流转方面,通过京东物流完成酒类商品的销售、回购,营造实物商品的经营假象,掩盖犯罪事实;资金支付方面,利用财付通、环迅支付、易宝支付等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骗取投资者信任,实现资金套现。犯罪链条分工明确、复合性突出,有合法经营平台介入,迷惑性更强。

  三、主体迭代快速化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具有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的特点,与非法公司的长期经营密不可分。比如E某公司自注册成立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续了23个月。而新零售非法集资借助于APP终端,将规模与时间之间的联系割裂,呈现出三个新特点:

   一是犯罪团伙通过人为操控APP后台数据,虚增平台投资规模,控制交易数量与商品销售周期,可以大大降低犯罪的时间成本、经营成本,因此较传统案件,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呈现爆发更快、辐射更广、存续更短的特点。“JDL”平台从上线至停业倒闭仅仅维系了9个月,某零售APP仅存续10个月即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二是APP版本迭代更新频繁,非法平台借助外包开发商,不断变换投资收益规则、营造虚假繁荣假象,从而达到侵占投资者资金、逃避侦查的非法目的。“JDL”案即是嫌疑人联合某网络科技公司,上线运营期间通过对APP程序源代码的再加工、更新、升级,平台系统前后历经三次升级更新,平台数据发生数次转换,源代码数据呈现复杂性、专业性、杂糅性的特点。

   三是注册用户的增长规模呈现周期性特点,某APP非法集资犯罪识别监测模型通过研究全球70多万APP平台用户特征发现,涉新零售非法集资APP的注册平台用户,其规模增长周期大致可分为增长期、爆发期、相持期三个阶段。增长期由最初注册用户几千人可快速发展至数万人,第一周期的用户增长多来源于线上引流;随后平台注册用户数量进入爆发期,依托平台经营所带来的人员红利,迎来第二波快速增长,顶峰时期可达数十万活跃用户;而后进入短暂相持期直至最终停业、倒闭,整体呈现间隔短、爆发快、递进式特点。“JDL”平台前期采取社会公开推广模式,以高额收益诱骗投资者加入,后期当线上会员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后又改变规则开始采取线下加盟方式,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妄图实现“裂变倍增”,截至平台倒闭,全国范围内累计注册会员账户17.2万个。

  四、商品服务道具化

  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无实物虚假宣传不同,新零售非法集资假借新经济、新业态的外衣依托于网络商城与实体经营,必须有实物商品才能取得投资者信任,因此商品服务是经营的重要一环。有学者据此提出,新零售、新业态的模式造成了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边界不清,对新零售的打击会抑制新业态的创新能动性。但其实这是忽视了商品服务在犯罪中所扮演角色而产生的误区。合法的新零售模式,商品的销售者与消费者分属流通的两端,销售者通过出售商品服务获利,而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服务满足相应的物质精神需求,实现良性循环。但是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商品服务只是充当犯罪的道具,犯罪分子往往选取市场中不常见、几乎没有流通价值的商品,通过制定虚高的价格体系、复杂的定价规则,以花式的包装宣传、真实的商品服务为幌,诱导投资者不断购入价格虚高的商品。而投资者购入商品的目的也并非为了消费,而是希望通过平台制定的投资收益模式获取高额回报。因此,从商品流通的上下游来看,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商品仅仅是道具,不能因此否定其犯罪的本质。在“JDL”案件中,实物商品是价格虚高的酒,投资者购入酒的目的是为了以此赚取收益,并不希望得到实物商品,因此在巨大的利诱下,往往采取回购、寄售、返佣的方式参与经营,客观上也为嫌疑人实现商品的空转提供了便利。

  五、组织发展传销化

  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经历了由线下向互联网转移的发展阶段,历经P2P、电子商务PC时代,犯罪手段主要包括庞氏骗局、资金池、虚假借款人等,但不论手段如何变化,非法公司吸引投资者的参与形式主要以B2C、O2C、B2B等单一模式为主。在新零售非法集资犯罪中,更多则表现为“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化模式,依赖寄卖返利和佣金计提实现收益,因而投资者也会积极参与到发展下线、拉人头的行为中,通过团队规模的裂变倍增实现高额收益回报。正是由于此新特点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常会出现罪名选择的分歧,为侦查工作带来新挑战。在“JDL”案件中,平台除网络推广、沙龙推介等方式外,同时发展线下区域代理商并收取加盟费,代理商通过发展会员进行佣金计酬,平台经营模式杂糅,对于代理商的行为性质界定亦成为办案中的难点。

  六、资金流转隐性化

  传统非法集资案件,最显著的资金特征是资金池,通常涉及三类账户,即吸金账户、返利账户、沉淀账户。嫌疑人通过层层转移将资金沉淀下来,进入资金池账户,找到资金池,也就找到了实际控制人,因而在侦查环节资金追踪是公安机关的重点侦查方向,也是判定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关键证据。但是在新零售非法集资案件中,由于“传销+非法集资”模式的交叉复合,嫌疑人不再以设立资金池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转化为传销犯罪中较为常见的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实现盈利提现。

  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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